受害者的损失谁买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0:32:48
5月14日的《今日说法》中的案例:一个盗窃抢劫团伙一年内做案50余起,涉案金额70余万。这个团伙被抓住了,可受害者的损失怎么办?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又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综上所述,受害者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返还自己的财产。如果犯人有钱,判决生效后直接执行;如果犯人无钱,就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办理。
  另外,我国刑诉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其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他只是规定众多人的利益,确保惩罚犯罪的,有时候出现执行难也是避免不了的。但是总体是完美的。

如果抓到人后,被抢物品还在抢劫团伙手里,那么应该退给你(当然为了查案子可能会扣一段时间)。
如果抢劫团伙已经没了抢劫物品,卖掉了或弄丢了弄坏了不知所踪了,这算“非法处置被害人财物”,受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判决没什么问题。
如果抢劫团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