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2条和第55条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6:42:11
其中是否有提到社会抚养费指的是什么?

第十二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TWa9UOB-ir4tI3JnMQ6x2YXnPATd2m4yskUsU7SJgSjqMBJ7njswRdLOzSvfGi6hxZ305HYfLaqODmhbeh3raK#2_6

  第十二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