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审案的步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9:01:29
我们要排练一个小品,是有关清朝审案子的,可是我们不是很清楚审案有哪些步骤,请网友们帮帮忙!悬赏分20,小意思哦~~不过回答的好是有的加的。

衙门审案程序细则

享受着国家优厚待遇的知县,自然要对得起这份工作。古代知县基本是全活儿,要不然人们也不会叫知县为父母官,他既要“决狱讼”,还要劝农桑、宣教化、掌礼仪、管赋税。

甭管知县有多少工作,在老百姓眼里,或者说与老百姓密切联系的,就是县官审案,像《七品芝麻官》、《十五贯》等在老百姓心里扎了根儿的戏剧等,说的都是县官审案的事儿。

实际上,审案确实是知县分量较重的工作,想想吧,现在一个县有专门管治安、犯罪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而在古代只是一个衙门来做这事儿,而且要知县亲自过问,那是什么概念?

在县衙里,专门设有刑房,主管全县民事、刑事案件,负责堂审记录、现场勘验、拟差票、放文牍、收贮刑事档案等事务。

刑房下属有管年、狱卒、刽子手、仵作、稳婆等。下设招房,负责原告填写表格、笔录、口供,为知县判决提供依据。刑房还负责协助知县勘察案发现场,填写《尸格》、县衙的拘传、催科等公务,衙役必须执有吏房开出的差票方可执行公务。同时负责拟写刑案公文,并办理在押犯人清册、治安状况详文及自理案件循环簿卷宗。结案后整理通案材料,入档封存。

民刑诉讼的主要途径:一是由当事人自己或被害者家属直接到官府告发,称为告。叶县县衙大门东侧有一鼓架,鼓架上放大鼓一面,这是专供告状人击鼓喊冤用的。如没有人命案或大冤,告状人是不能随便击鼓喊冤的;但告状人击了堂鼓,知县就必须立即升堂理事。二是由监察御史或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以及官吏之间互相纠举。古代司法实践中重口供,被告的口供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凭据。在古代,用刑是合法的,公堂上常有县太爷大喝“不动大刑,量你不招”。重刑之下,罪犯招供画押,知县往往凭罪犯的口供,便可当堂定罪,这样就难免有屈打成招冤案的发生,如《卷席筒》、《窦娥冤》中的主人公,莫不是受刑不过而屈招画押。

古代知县公堂常用刑有:杖、夹棍、拶子,施刑者为三班中的皂班人员。刑审之下,很难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尤其碰上昏庸无能的知县,草菅人命便不足为奇了。

取得口供后,三日以后再复审,以观其供词是否相同,复审以后进行判决,并向被告宣读判词,叫“读鞫”。判决后,允许犯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