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在线等 关于出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2:57:28
前年为一家河北省的出版社设计制作了一套初中(7.8.9)年级历史教材的幻灯片(PPT)的光盘,但是到现在还拖欠我近两万元。而且光盘出版后设计和制作人员上也没写我的名字。因为当时是老师介绍去的,所以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说了一下,我现在手里只有当时做的幻灯片的备份。现在马上毕业了,回家后离上学的城市太远。很害怕钱要不回来以后还得一趟趟往哪里跑,我改怎么办?请各位法律达人给支个招,我如果要起诉他有没有法律依据。
而且我收钱的时候也没有打收条

首先,按照你的情况,你是享有对幻灯片的著作权的,不过你需要证明的就是你参与了幻灯片光盘的设计或制作。
然后,在他人把你的作品进行营利性利用时,你就可以向使用者主张报酬。
最后,由于出版社也有自己的权利,即出版者权,是著作权的邻接权,因此你不能要求出版社退回你的所有作品,而只能要求出版社给予你报酬。
另外,你与出版社之间订立的只是口头合同,因此举证上会有一定的困难,没有录音,那么只有找到证人了。

合作作品。。。还是口头协议。。。这官司不好打啊!主要是收集证据,证明你参与了这个作品的制作。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问下你老师能不能帮你解决下

向委托单位索要,协商不成的,提起诉讼。

这个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当然有权利获得劳动报酬

因为没有签订合同,所以你得尽量收集其他证据,最常见的就是录音材料,再有就是你的老师作为证人。如果出版社已经向你支付过一部分钱,那收款的凭证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可委托律师搜集证据,以适当方式办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