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供电所监督不到位而触电身亡的电力部门应该负什么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5:03:22
事情发生在农村:2009年05月10号:家父在二楼施工不幸触到1万伏高压电线,`高压线和建筑楼房1.78米的距离,建筑楼房新盖的,供电所在每月的2次高压巡视,没有制止该楼房违章建筑,也没有停工通知,而导致后期高压触电死亡事件!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因为事情还没有处理,能给予一点好的意见!
谢谢

这种情况属于特殊侵权,电力部门只有能证

明是受害人自己故意触电死亡才可以免责,否则

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放心吧,你们家属能得到赔偿的.

乡镇土管所、供电所、房屋主人都有责任。你可以咨询一下你当地律师,然后把他们都列为被告进行起诉,要求赔偿。

供电部门要服连带责任的。最起码在安全方面有监督不到位的责任。

电力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但好似如何分配还是要看责任的认定了

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高压电致人死亡属于特殊侵权,电力设施产权人只有在不可抗力、受害人自杀、自伤或盗割电线等情况才能免责,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是楼房违章建设,但跟被害人触电死亡是两个法律关系,这个不能成为电力设施产权人赔偿的抗辩理由

唉,人都死了,说什么都晚了啊。
这种事,还是要怪自己不够小心谨慎。
不过,从人道主义出发,供电部门还是要适当补偿一些的。
按道理,房子如果没有批文,属于违建,电力部门是不会管的。一般高压线下是不让新建房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