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有待解决?来自企业的困惑&实务中的难点etc.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7:56:16

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问题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反垄断案件的法律服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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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特点是以行政为主导,但民事诉讼也是不可或缺的。民法上有个原则,即有损害就必然有救济。反垄断法规定,因为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给相应的消费者或者当事人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对于反垄断行为或某些状态从个人角度来说是可诉的。但问题是可诉该如何落实?针对这点,无论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还是企业经营者或消费者目前都没有清晰的概念。这就有赖于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细则加以细化。

尚待解决的问题体现在:一是原告的主体范围不易确定。垄断行为往往涉及整个消费者群体,那么究竟哪些人可以起诉,哪些人不可起诉,范围有多大?二是损失的赔偿额度的标准难以确定。三是因果关系不好确定,即怎样证明企业垄断行为与个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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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特点是以行政为主导,但民事诉讼也是不可或缺的。民法上有个原则,即有损害就必然有救济。反垄断法规定,因为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给相应的消费者或者当事人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对于反垄断行为或某些状态从个人角度来说是可诉的。但问题是可诉该如何落实?针对这点,无论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还是企业经营者或消费者目前都没有清晰的概念。这就有赖于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细则加以细化。

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问题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反垄断案件的法律服务问题
反垄断法的特点是以行政为主导,但民事诉讼也是不可或缺的。民法上有个原则,即有损害就必然有救济。反垄断法规定,因为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给相应的消费者或者当事人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对于反垄断行为或某些状态从个人角度来说是可诉的。但问题是可诉该如何落实?针对这点,无论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还是企业经营者或消费者目前都没有清晰的概念。这就有赖于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细则加以细化。
尚待解决的问题体现在:一是原告的主体范围不易确定。垄断行为往往涉及整个消费者群体,那么究竟哪些人可以起诉,哪些人不可起诉,范围有多大?二是损失的赔偿额度的标准难以确定。三是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