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还利息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1:59:48
张女和白男两人恋爱同居一段时间后因为各种原因不和协议分手,因张女的女儿名下有一个店面,张女和白男曾经一起经营,此次分手白男要求张女支付其“报酬”张女不肯,白男遂去张女女儿店中阻止其开店,两人最后被110带去派出所协商后签订了一个文件,其中一条提到张女要付给白男3万元货物以及在08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补偿,超过不换的话以每日5%的违约金算。08年12月两人和好重新同居,09年4月两人再次吵架分手,白男向张女所要前面所签文件的违约金以及本金。请问在法律上白男可以把钱要到吗?
请问违约金多少合适呢

可以拿到,当初在派出所签订的协议并没有附解除条件,即使二人又和好一段时间,但该协议依然生效,男方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但违约金每天5%过高,有失公平,所以可能会适当降低

《合同法》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这个一般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确定

可以的,但是这个协议是自愿的么?自愿的话就必须还。。。

你好!根据法律,既然有签书面协议,则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否则,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部分能否全额得到支持,则不一定,因为按照法律,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作为支付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变更。此复!

因为在协议上没有注明协议的解除条件,白男可以依法向张女所要协议的赔偿金以及违约金,但是赔偿金的每日5%的计算方法太高,不会全额归还,而应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