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政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9:38:06
我是苏州的,符合也办好了再就业困难证,正好现在有一单位用我,说实话现在的单位都想减少成本,这样我们的养老金的支出对于公司来说不存在了。但现在我有待遇更好的,更适合我的工作,我想问一下我如跳槽的话,还能在第二单位享受国家养老金对单位的补贴和退税政策吗?急,请指点,详细点最好有文件,谢谢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文件规定:
一、(略)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