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这样被判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6:26:56
巴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蔠青青给张飞说,其在歌厅受到“可可”(张伶俐,女)的欺负,张飞听后,非常生气,指使董志强、尹洪波、吴薇薇三人“打掉”“可可”,并让毛燕(女,未满16周岁)、朱俊雯二人指认“可可”。随后,张飞带蔠青青离开。董志强等五人在“凯撒”歌厅大门外等“可可”时,被告人毛燕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単刃折叠刀递给董志强,董志强将刀装入裤子口袋内。此时,“可可”与白磊(被害人,男,汉族,1990年4月14日出生,库尔勒市打工者,2007年12月11日被害,亡年17岁)走出歌厅,朱俊雯指认了“可可”。董志强上前质问“可可”是否欺负蔠青青,遭到白磊的阻挠,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互殴。被告人尹洪波、吴薇薇见状,遂一同对白磊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董志强掏出単刃折叠刀,朝被害人白磊身上连捅二十余刀。白磊被打后逃至街道边搭乘出租车去巴州人民医院医治。被告人董志强、毛燕、尹洪波、吴薇薇逃离现场。12月11日14时30分,白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白磊系被他人用単刃刀反复刺击全身多发性软组织刺创,肝、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备注:1)张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董志强、吴薇薇、尹洪波。
2)张飞根本就不认识被害者。情况属实。
3)假如张飞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本人具有两个立功表现(一个是重大立功表现,另一个是一般立功表现)
4)纵观整个案情,张飞的行为较之毛燕要轻,毛燕传递了致受害人死亡的刀具,张飞仅仅是语言上让教训“可可”并没有实施现实的危害行为。
5)张飞系初犯、偶犯
6)张飞就自己在整个案件中所为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如实供诉、不回避问题,不逃避责任。

犯罪嫌疑人“张飞”,根据刑法第x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二年执行。因其有立功表现,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三年执行。如对本判决有异议,可于x日内上诉。

冤有头债有主,张飞该承担责任。张飞(我真不想用这个名字)就是个小人,我个人不佩服

要五马分尸洛!!!!!!

合理!

都拉出去毙了,没有一个好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