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布令的目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7:30:07
商鞅布令的目的

  1. 目的:确立封建统治,发展封建经济 。

  2. 意义:使秦国国富兵强,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为秦统一六国奠定基础。
    改革必然要触及既得利益,必然会遭到方方面面的反对。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维新,都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便是改革会遭到阻力的真正原因。

  3. 进步之处: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较为彻底的封建化变法改革运动,顺应了封建历史发展的潮流,推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大大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通过改革,秦国废除了旧的制度,创立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壮大了国力,实现了富国强兵。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 局限之处:
    但是商鞅变法中轻视教化,鼓吹轻罪重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广大人民所受的剥削与压迫,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人民带来巨大的痛苦;并未与旧的制度、文化、习俗彻底划清界限。“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迷信暴力而轻视教化等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

“富国强兵”是商鞅变法的最终目的。

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前后两次推行变法。这两次变法都是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贯彻到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领域。因此,商鞅变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结到法律制度上来。从法律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法”为“律”

史籍记载,商鞅“受法经以相秦”后,曾“改法为律”。“法”是春秋以来对法律规范的通称,取其“平之如水”的含义。当时新兴阶层反对西周时期以等级差别为特征的“礼”与“刑”,故而用“平之如水”的“法”来代取“刑”的概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且还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把一些主要法律法令改称为“律”。自此以后,中国古代主要法典一般皆称为律,而不再称作“法”。“改法为律”是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