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伪造背书汇票,日内瓦统一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7:48:53
A为汇票持票人,即第一个持票人,A将汇票背书转让给B, B成为新的持票人,但B不慎将汇票遗失,被X得到,X假冒B的签字,将汇票转让给C,C又转让给D,D又转让给E。
对于这种伪造背书汇票的票据权利,假如伪造背书人X找不到,请结合《日内瓦统一法》进行分析,哪个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失?为什么?
考试题目。。急着要答案,希望能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回答,谢谢

应由B承担损失。

日内瓦统一法对伪造签名有以下规定:
①汇票上的伪造签名对被伪造者和伪造者都没有约束力,但对于在汇票上作了真实签名的人的义务,则不因之而减少其效力。
②无论由于任何方式而失去汇票的人,都不能要求以一系列背书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的执票人交还汇票,除非执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
③凡在到期日付了款的付款人即可解除对汇票的责任,除非他有欺诈行为或有重大过失。付款人只须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但对背书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着重保护的是善意的执票人,而让失去汇票的真正所有人蒙受伪造签名所引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