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3:58:49
凶手停车在路边占道经营,甲开车过不去,要求让道,凶手不让,把甲打落沟里,甲报警,后乙赶到,和凶手理论,凶手从怀中取出军用匕首连捅甲三刀,后捅乙心脏一刀,肋骨断3根,刺入心脏,死亡.凶手看乙死后又给甲从后背捅一刀.杀人后报警,后又逃跑,被警方抓获.
请问专家:一、凶手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最后补捅的一刀,能不能简单归纳为四刀?光凭捅心脏能否认定故意杀人罪?
二、凶手只凭拨打110说人被他捅了,后又逃跑被警方抓获,能否认定为自首?

不是专家;
第一个问题,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因为案情不详,所以不知道前3刀的位置,因而不能断定他补一刀是不是一个犯意的转化,但最后一刀却明显有杀人故意;捅心脏当然可以认定故意杀人罪;
第二个问题,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的规定不说了,单说投案自首,不投案,逃跑被抓时无论如何不能算自首的。

构成故意杀人
可以认定为四刀
可以
不能认定为自首

首先凶手从作案手段上看肯定构成故意杀人,拿刀捅人心脏就是典型的主客观相一致的故意杀人;最后补的一刀,不能简单归纳为四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一种量刑情节;光凭捅心脏肯定能认定故意杀人;
其次,凶手只是拨打110承认作案,但并没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