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时是以哪一方的履行地为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4:15:35
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各有履行地,那么在以履行地确定诉讼管辖时,以哪一方的履行地为准?比如:张某和李某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张某在甲地履行交货义务,李某在乙地履行付款义务。张某如期在甲地交货,但李某迟迟未付款,张某若以合同履行地选择管辖法院起诉,到底以哪一履行地确定管辖呢?我原以为是以被告方的履行地为准,可我刚看了下一个案例,从中看得出作者不是这样理解的。那么到底是以哪一方履行地为准呢?

像你所举的例子,这样的购销合同以交货地为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的话,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