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聘在这里能否适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0:34:26
我与房东于2009.1.8签订两年住房租聘合同。由于他的房子陈旧,我住过去前装修了一下。花去1万余元。房东补贴500元(签合同时约定的,当时我也说过最少要签两年合同)现在房东打电话说她房子要卖。且价钱也谈好。说是要先问我买不买。我不买的话他就另卖。给我三个月时间搬或者现在搬赔我一个月房租。

当然我现在不想搬。花去那么多钱装修的。我想住到合同期满
合同有如下条款: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甲方于签订本合同后,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须双倍退还保证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我觉得这些条款对我很不利。因赔偿我两个月的房租都弥被不了我的损失)请帮忙分析下。我是否可以拒绝搬走要求住到合同期满呢?
或者要求赔偿我的装修费用
租金是付三压一的1800元/月,约定每参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4个月。即1800元压金作为保证金。
合同还有一条:
第七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约定除有明确规定外须支付对方月租金一倍作为违约金。

如果对方说不要我的装修我应怎么应对呢?

首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冲突,放弃优先购买权不等于推翻买卖不破租赁,因此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间,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原租赁合同。有人援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租赁合同应当登记备案才具有对抗效力,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这是不对的,因为该办法只是建设部发的部门规章,其规定的登记备案违反了上位法《合同法》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且该办法所说的登记备案只是管理性规定,并不足以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其次,您的合同中规定的是三个月书面通知你购买,而不是提前三个月通知您解除租赁合同。而您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不等于你不想继续租赁。因此只要原来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就继续合法有效。出租房违反合同,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许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双倍退还保证金,您认为还是亏了,那么您还可以主张赔偿您的损失,包括您的搬家费等等。

  至于装修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期满后装修利益归出租人,即出租人不用赔偿或补偿;有人认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赔偿。本人认为前者没有法律依据,应采用后者观点。
  但不管哪种观点,在期满前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都有权要求赔偿承租人装修给房屋而未能租用的损失。

使用这个原则

当然适用

你好,你的这种情况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房东除了要支付你违约金外,还需赔偿你一部分的装修费。
你的装修已经出租人同意,属于善意的添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及社会效益原则,当事人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约定,又不能拆除或者拆除将导致极不利益的,在合同解除之时,应当由出租人折价补偿,但应扣除添附物的折旧。对于添附物现有的剩余价值,可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广东胡律师:

你们的合同签订了的话,对方是没有权利要求你搬走的话,是必须赔偿你因此房而造成的损失,否则你有权拒绝搬走直到合同期满。

至于你说的装修费用即使适用“买卖不破租聘”但是你很难说要求全额赔偿,可能只能得到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