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构成虐待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1:51:07
双方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0年以后),并生育一女,但未办理婚姻登记,男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采取烟头烫、脱光衣服欧打等手段,女方身上留有烟头烫过的疤痕,欧打仅造成软组织挫伤,男方是否构成虐待罪,如果女方自诉,需要在取证方面注意哪些事项?
重点是这种非法同居关系女方是否算家庭成员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这里因为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在法律上这就不是夫妻,也就不是家庭成员。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此女方不能以虐待罪进行起诉,因为罪名不成立。
不过女方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来起诉男方。

据你所述,不构成虐待罪,但是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为不是夫妻关系,因此女方随时可以与男方分居。关于子女扶养费的分担为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首先,非法同居法律不给于两人的保护,可以把它叙述为一个虐待事件,需要非利害关系人,来供述证词

在法律上,不是合法夫妻。不能构成。谢谢。

事实夫妻,略带吧

你好,这种情况不构成虐待罪,但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