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解答《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里的一道案例分析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3:10:36
1996年1月2日,营业地均为香港的交易双方在中国内地签订买卖2万公吨锰矿的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湛江港,但未约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卖方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被申请人则主张本案应优先适用该《公约》,你认为,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才合适?并说明理由。

不适用。《公约》适用于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这就是讲,合同订立的当事人双方的营业所不在一个国家领土之内,而且所在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和合同义务可以适用《公约》。
本案适用的是《中国合同法》,因为买卖的实际交易是在中国发生的。

公约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原则,国内法

同意楼上的观点,应该引用香港当地的法律或大陆法律

应该不适用吧,因为公约是采取营业地标准来确认国际性的,但是这两个公司营业地都在香港,所以不适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