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8:14:32
青岛某货主奖一批价值USD1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偿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

关键看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是谁,如果是B航空公司,则可以直接找B索赔。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赔偿限额为SDR17×250=SDR4250,约6375美元

货主可向A航空要求索赔,因货主未声明货物价值,故按照国际航空运输相关规定,最高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故货主可获最高赔偿额为USD20/kg*250kg=USD5000,而A航空作为B航空的代理人,对于B航空的航班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或者延误不承担责任,故所有的赔偿金额为B航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