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0分。下午考试,大家帮忙,考好就给分。题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8:09:17
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问:丁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未遂,为什么?

你好。不构成犯罪未遂,应为犯罪中止。

丁为了出卖妇女而实施了绑架行为,抓住了被害人的手腕,但尚未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还没有既遂。

李某声称自己有性病这一情节并不足以阻止丁的拐卖妇女既遂。因为根据刑法240条的规定,此罪既遂并不需要将妇女成功出卖,只要剥夺人身自由就可以达到既遂标准。所以丁的放弃仍然是自愿的。因此,丁不成立犯罪未遂。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不成立 这个是犯罪中止。影响因素不足以影响其绑架行为停止。

成立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综上,构成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你确定这个真的是考题吗?有争议的问题也会出?

这是一道司法考试题目吧,官方答案是犯罪中止。你看看解析也就明白了。能而不欲和欲而不能的区别而已。有性病,一样可以拐走卖掉。但他自己放弃了,所以是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