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粒机致人身损害责任划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2:08:43
甲有一脱粒机,为乙脱玉米,甲自己有雇佣人员,不需他人帮工,脱粒结束后按玉米斤数计算脱格粒价.在脱玉米时,乙发现玉米中有杂物预拣出,甲发现制止已来不及,乙手被脱粒机绞伤.现乙以甲购买不合格产品、丙出手不合格产品为由将甲和丙诉讼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甲以何理由答辩能将自己的责任减到最低?
甲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脱粒机系个人制造,属于不合格产品.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乙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甲不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是适格的主体。

首先证明脱粒机并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此事件存属乙自己的疏忽大意所致,并没有安排乙进行脱粒,赔偿责任可以一分不赔

对于不合格产品,无话可说,完了。
1,乙的行为是因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
2,证明自己的脱粒机有雇佣工人专职脱粒机使用。
3,证明你事先先乙(包括所有使用的人)的危险性和使用说明。
4,表面你看到乙在违规操作时,你正要制止。
不过该案的行为,甲的责任很大啊!祝愿你吧!

在此告诫一下:有什么律师网来回答,别把分给他,他是让你去他的律师网,是打广告的。

伤情不严重的情况下,协商解决,甲的责任不能回避。
丙作为该产品的制造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不合格产品不允许使用或者销售的,这个已经严格规定了。
甲使用不合格产品,出现了事故,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乙作为成年人明知道该产品存在一定危险,还自顾的去检出杂物,这样它本身也存在一定责任。
原则上对乙的损害,甲和丙承担责任是应该的,乙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丙不承担法律责任,由甲承担部分责任,因乙方已经起诉,建议提出以下意见抗辩:
一、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
二、乙方的验收应当在甲方完成工作之后,但乙方并没有这样做;
三、乙方在甲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无修理的权利和义务;
四、乙方的损害由乙方自身过错造成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脱粒机不是不合格产品,因为本案中的脱粒机不是商品,只是土方法制造的产品,就好像农民用的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