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证卷法》中这一条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3:02:05
《证卷法》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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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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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理解:①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②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出售一次超过该资的百分之三十;③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种理解:①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②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我觉得不管立法者表达的是上述哪一种意图,从语法上来看都无错误,但易让人产生误解。

《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这句讲的依《破产法》清理债务的两种情形,那么怎么分解出这两层意思?下列哪一种分法正确?
一、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初一看我觉得是第一种,这是单纯从汉语语法的角度来分析。看可我无意中看到一所谓的破产法释义,看得出作者是第二种理解,当然,作者并不是作语法分析,只是以解读的方式分两层意思来表述。不过我觉得如果是第二种理解就应该这样表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因为习惯上一句话在表达两层意义以逗号分隔。

立法者力求条文简洁,但却忽略了一味追逑简洁会让有些条文语义不明了,或者易让人产生误解。文化基础好,汉语语法过硬的人自然没问题,可遇到像我这种汉语学得差,理解能力也差的人就犯难了,折腾半天还是一头雾水。在此请教大家了,望指点迷津,感激不尽
对上述两个条文具体该怎么理解?

条文是不可以过于精准的,如果过于精准就会排除很多其他预料不到的犯罪,会造成更大的漏洞,所以很多都是概而泛说。 虽然很宽泛,但是司法解释是由最高院与人代来做的,这样就防止了因过于宽泛而造成的漏洞。
至于,一般人群是否能够理解,这是一个次要的级别,毕竟当接触具体案例的时候是由法院来定夺的。
而且一般法,如消法等老百姓常接触的法律 ,条文是比较清晰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