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产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2:05:15
国有企业,一直在运营,效益良好。突然一天政策性破产,然后成为私企。而工人一直到不知道国有企业已破产。几年后才知道。这中间该厂一直在经营。请问这算侵吞国有资产吗?运营良好效益良好的企业可以政策性破产?
该国有企业虽有负债,但是所贷贷款都用于该公司的另一名下。即在破产前,该公司一公司挂两个公司名字。国有企业公司名字去银行贷款,另一公司名字用贷款生产盈利。请问这一做法是否合法?

因政策性亏损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错误的行政干预、价格政策变化等原因,使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
  政策性破产是指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由政府主导、法院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破产行为。
  据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已经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5省、直辖市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但在2008年之前,仍有约2000家列入规划的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
  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内破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的破产。
  政策性破产虽然不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必然结果,但却是面对无解的改制方程式时必然的选择,如同刮骨疗伤以保肌体整体的生命活力。
  从1994年开始,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开始开展“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政策性破产由此而生。
  政策性破产有一个演变过程。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而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优先清偿。
  1997年3月2日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将试点城市由18个扩大到111个,国务院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国企业兼并计划,凡纳入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即使其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亦应用转让所得安置职工。不足部分还应以企业其它财产支付。
  1999年4月1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