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时保险公司隐瞒事实到赔付时才知道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谁负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2:00:27
我在08年买了一辆本田车,当时车价是239800元 ,开了10个月 就被盗了 。去保险公司理赔时才知道我的车不是足额投保。具体事情经过如下:车是在08年2月7号买的,当时4S店有人民财产保险的窗口柜台,于是我就在那里上了全险,还有不计免赔险。业务员指着保险单和我说如果丢失赔款是191840元,我的车于08年11月28号在小区被盗。等到索赔时,保险公司说我的车不是足额投保。陪你的只是191840元的80%,我当时说不可能,理赔人员说:那你去找业务员,当我找到业务员是他才说 ,本田属于爱丢型的车不能足额投保
,我问他你当时为什么不说,现在你和我说还有什么意义,他也承认没和我说,并且我还录了音,但是保险公司就是说按单子陪,并且说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请问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隐瞒了事实和误导所给我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我该怎么办?
如果我起诉保险公司,我的录音具有法律效应吗?我能胜诉吗?

如果您可定有证据证明业务员隐瞒事实,您可以起诉保险公司附带业务员。

业务员指着保险单和我说如果丢失赔款是191840元,陪你的只是191840元的80%这句话是成立的,08年2月份的盗抢险有20%的绝对免赔。
关键是你的车价是239800元,你怎么就认可如果丢失赔款是191840元呢?如果你知道赔款是这个数额,那么保险公司免赔20%是合理的,保险单上有说明。

按保险合同赔付

打官司保险公司败诉的可能性大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投保单相当于保险合同,如果您在投保单上签了字,那就无话可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