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就可以不负责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6:41:06
请教专业律师:
我儿子(小学)上体育课被其他班也上体育课的同学无意用篮球砸到头部,该同学家长说他已经咨询律师,说他的小孩不是有意也没过失,是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没有责任,事情发生在学校,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我觉得家长这么说不对,但又不知如何说服?听听您的看法,最好法律条文依据。谢

法院认为:体育伤害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的构成有4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要件同时具备,当事人才要承担民事责任。A在打篮球时头被砸伤,并不是B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也不是学校疏于组织管理所致,中学、教师和B对A的伤害都没有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民事活动中,加害人虽无过错,但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却有一定的联系,故适当分担损害是合理的。学校作为临时监护人,对A的伤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追加学校为被告,进行调解,由三方分担原告的损失。

嘿嘿,意外也是要赔的,由同学的监护人赔,如果学校,也就是你孩子的班主任或者体育老师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学校补充赔偿。
条文是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7条。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我觉得律师说的挺对的 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是不需要负责任的、
而且孩子还小就算故意伤害也不会赔偿多少的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还有民法通则
学校和该学生家长都有责任
民事赔偿、不属于意外事件
难道说是篮球自己飞过来的吗?
很明显不是
对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行为,可以适当的要求加害人赔偿。
马上下班了
不详细解释

我是学生不是律师,不过我觉得真不是别人的错,您的孩子没什么大毛病就算了,出了事,看病的钱,别人家长和学校出,被人不小心砸到,我们小时候都是经历过,建议您别太溺爱孩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