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 责任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0:10:40
村民甲18周岁,路过乙家门口时,故意用一块石头乙家的狗打去,该狗在慌乱中将行人丙咬伤,丙在躲藏时,将路边丁叫卖的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60元,丁的3个西瓜价值16元。问;丙,丁的赔偿由谁赔偿?为什么?

丙的伤有甲乙共同承担,丁的损失有甲承担。

丙的医药费由甲赔偿。
虽然丙是被乙的狗咬伤,但是由于甲故意用一块石头向乙家的狗打去,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本案例中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即狗的主人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过错方丙承担责任。

丁的西瓜我认为是由丙赔偿。但是丙可以向甲追偿。

丙,丁的赔偿由甲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过错造成动物侵权的由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丙踩坏西瓜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承担。

丙的医药费应该有甲赔偿 因为是甲的顽皮造成的后果 但养狗的乙必须有养狗的合法手续的前提下 丁的西瓜应该有丙赔偿 丙的损失再向甲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