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寿公司的婚嫁金保险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8:34:12
97年的时候买了一份婚嫁金保险,是要缴到08年12月的,然后09年1月可以领取的。但是因为当时管理不完善,这份保险证上面完全没有任何条例。所以误会了只交10年,即交到06就够了。日前去领取的时候被告之07、08两年的保费没交,所以只能退保。难道不是补交07、08保费和部分补偿金就可以领取保险了吗??难道07、08的没交就只能够退保?
因为是中国人寿的县级分公司,那些人也很土霸王,问他们怎么没给保险条例他们说当时管理不完善,没办法的事。然后他们就要我只能退保。问他们看新的条例他们也不给看。想问问是不是真的就只能退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缴费日期到了以后,有60日的宽限期,保险继续有效。从保险缴费日期起超过60日,不到2年的,保险失效,需要办理复效,补交保险费。超过2年未交保险费的,保险过期,失效。

保监会规定超过两年未交费只能退保了。

永久失效了,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