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诉讼请求怎么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8:24:42
《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的实现达不成协议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物权法》195条并没有否定通过诉讼途径(普通程序)实现抵押权,只是规定对债权债务本身和抵押权是否有效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可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然而《民诉法》在特别程序里并没有设置拍卖、变卖抵押物的非诉程序,不知法院是依什么程序具体操作的)。所以实现抵押权的诉讼仍然大量存在。这种诉讼是给付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诉讼请求写什么?是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合法有效后以此作为执行依据再申请执行(以拍卖变、卖方式为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还是直接在起诉状里写“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后清偿被告所欠原告借款20万元”,裁判后不经债权人申请直接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这不可能吧?或者在诉讼请求里写“判令被告拍卖抵押物后支付原告借款20万元”?或者“请求允许原告委托拍卖人对抵押物实行拍卖”?等等。这个问题我实在不知,请教各法官或者律师!

1、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民事诉讼法上称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属于给付之诉。
  2、诉讼请求应当写为: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某项抵押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
  《民事诉讼法》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