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对刘某的死是否负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7:08:36
李某和林某是一对恋人。某日晚,林某约朋友刘某喝酒。说自己失恋了。然后,打电话给李某,知其在某舞厅玩,便与刘某一起到该舞厅找李某。
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林某很生气,走出舞厅来到河边,坐在河堤护栏的石柱上,李某及其朋友张某、刘某三人也跟着来到河堤边。林某对李某说要去死,李某回答“那你就去死吧”。林某随即将其手袋交给刘某,转身跳下河。刘某马上叫李某救人,李某说:我没有这么傻,要救你去救“。李某打电话报警后走到河堤的阶梯处向河里看了一下,没有看见林某,就与其朋友离开了。林某跳河后溺水死亡,林某之母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数万元。

分析:李某对林某的死亡是否负有法律责任?为什么?请分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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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处理一个案件和你说的大体意思雷同,法院判定“那你就去死吧”这个人承担民事责任中的次要责任,赔偿了18万元,说话的人语意在一定程度上剌激了受害人,使他在一定的环境下,加快了死亡结果的发生,由于说话的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语言可能对受害人产生影响而轻信没有预见,致使结果的发生,所以要承担一部份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其没有刑事责任。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两者在恋人关系下,在当时的那个场景中的交谈对死者的行为有较强的导向性。林某跳河后,李某应当对其进行救助。
现实中有一些案例,对支持这样的判定有所帮助。

广东胡律师:

这个要看李某对林某的死承不承担法律责任,还得看当时具体的情况。

不会有刑事责任。但会有民事责任,因为之前的情境是双方造成的,产生了保障义务。

应该不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