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其郁闷~找人帮忙解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0:08:29
我现在在朝阳区社区工作,是一名社区工作者。
上周街道要求调档案,然后统一存档,由于我是上届08届毕业生,我去现在我本人的档案所在地提档(现在档案在上个工作单位),人家说不能提取,要存档满一年以后,做完转正定级才能够提档。
我把我档案不能提取的原因告诉了上级机关领导,领导说,那就不能给你正常工资,只能给你试用期工资,也没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就是我现在不能提档。上个月我已经拿了正式员工的工资,他也说要从这个月中扣除上月多付给我的工资,我极其郁闷。
我想知道,对于我这种档案没有放在现在机关单位的职工,就不能拿正式工资?
劳动法规定,就算在试用期,也要给员工上保险。
请问街道办事处的做法是不是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
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希望同志们提供相关法律条文依据

注:我目前的工作岗位归街道办事处管理

1、上个工作单位“要存档满一年以后,做完转正定级才能够提档”的说法是不对的,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要求原工作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否则可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请求监督执行。
2、现在工作单位的做法也是不对的,给你试用期的工资等于延长了试用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延长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单位的做法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4、有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应当自用功之日起建立保险,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属于单位故意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合同;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则属于单位违约应当纠正。
5、你还想在这个单位继续干下去,就只能电话投诉到劳动行政部门,否则,就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建议你去“劳动监察大队”详细咨询

工作待遇如何啊?如果实在不行就别在那里干了,社区工作者?貌似一份没有前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