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一二十八岁青年男子左脚膝盖以下截肢,请问可以定为几级伤残?最多可赔偿多少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2:57:24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自《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61号令)颁布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要求对我市工伤保险运行前工伤人员的政策作进一步的明确,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工伤保险的实际情况,就工伤人员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老工伤”认定问题
  “老工伤”指2005年6月30日(含)以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及企业认可的工伤。超过认定时限未作认定的受伤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作工伤认定。
  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2003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及企业认可的工伤,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于2005年12月31日(含)前集中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尚未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由原单位同时申报。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按鉴定等级享受待遇。
  自2006年1月1日起,“老工伤”人员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的规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已采取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办法领取了相应待遇的,或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三、关于工伤待遇
  (一)工伤保险政策衔接
  1996年9月30日(含)以前发生的工伤,已按《关于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有关待遇的规定》(鄂劳险[1993]50号)享受定期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其定期伤残补助金可改为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发定期伤残补助金剔除。
  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劳险[1996]255号)的规定支付。原发定期伤残补助金剔除。
  2004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