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工伤停工留薪期满,没有医院休假证明单和书面假条,单位该不该支付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20:54:34
我是北京一个普通农民工,2008年6月26日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伤残鉴定为9级,法律规定我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因受伤部位属粉碎性骨折做的内固定,停工留薪期满后仍感觉疼痛与不适,一直在家修养,但没有去医院开休假证明也没有给单位书面的请假条,单位每次询问只是说腿还痛上不了班,我的工资是每月1300元,从08年11月起单位以我无故不去单位上班为由每月只发我600元工资,我和单位的合同到09年4月27日,而09年3月4月两个月单位表示不再支付我工资,请问09年的3月和4月两个月单位该不该支付我工资,应该给多少?哪部法有明确规定?
这个问题以前我咨询过律师,律师说3、4月份单位应该支付我最低生活费,但是我不知道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这件事你办的不妥。
1、停工留薪期满后,你感觉不行时就应到医院去就诊,根据医院诊断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2、按鉴定的等级给予补偿:1)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你市自定。
3、至于3、4月工资,就看你单位的规定了。因为你没有医院的假条,不好办。协商解决吧。祝你好运!

既然有伤残鉴定了,就应该进行伤残理赔。这表明工伤这件事到此为止了。根据法律,你可以继续工作,如果无法胜任原岗位,企业可以进行岗位调整,还是无法胜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以此理由不上班,企业可以以旷工的理由辞退。法律是公平的!

估计不会哈,看怎么说哈,情理上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