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售后回租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0:47:02
卖主(即承租人)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损失予以递延(卖亏了),计入递延收益,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请问能否在税前扣除?
最好能列个文件字号
售后回租形成的是融资租赁 ,该企业为一内资工业企业
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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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业务,由于资产的出售和回租实质是同一笔业务,资产的售价和资金需一起计算。在承租人(卖方)看来,如果租约符合融资租赁的某一条件,应当将回租作为融资租赁处理。按融资租赁处理时,出售资产的利润应予递延,并按资产折旧的比例予以分摊。倘若交易发生时,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或账面价值,按照谨慎原则,其差额应即确认为损失。
因此,贵公司对于资产的出售和回租会计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售后回租业务其折旧计提方法是: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间内计提折旧。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由于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融资租赁,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其租入固定资产价值应当提取折旧,分期摊销。而税法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分期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售后回租形成的是融资租赁,应属于本条规定范围之内,并且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必经税务审批即可扣除。

售后回租,有时又称出售回租、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出售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