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大家帮我怎样起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5:12:52
2009年5月7日下午,王某(某企业开挖掘机的司机)来我哥(姓杜,修车师傅)的修车店里,请我哥去给他修车。我哥准备好工具,骑上自己的摩托车带上王某(王某坐在摩托车后座上),就出发了,这时大约3:24分。当摩托车行至新达锻造公司门口时,一辆同向桑塔纳轿车突然向右拐弯,车速很快,撞在我哥的摩托车上,肇事司机当时并没踩刹车。据我们了解和推断,当时我哥就被托了几米远,身体辗在轿车下面,头部可能被挤在旁边的绿化带水泥边上...,王某也被撞飞3米多远,摔了下来。事发时大约3:33分左右。
王某耳朵被挂伤,右边胳膊被扭伤,身上也多处被擦伤,所幸没有生命危险。据王某口述,当时他还算清醒,看到从肇事车上下来了4、5个人,因为我哥还被压在肇事车下面,所以他们就下来抬车,没能抬起来,又去新达锻造公司叫了几个保安来抬车。王某还记下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我哥被从车下面拉出来后,接着他们拨打120,120说没有急救车了,说让他们找一个车送过来,肇事司机说他们没找到车。最后,还是120的车过来把我哥送到芜湖第二人民医院。120到现场时3:50分左右,到医院时4:10分左右。据医院证明,我哥被送到医院时已经不行了。
据王某说,当时肇事者在拨了120急救电话后,并没有拨打110。王某说他和我哥被120送去医院时110还没到现场,况且现场已经不是事发第一现场了。
王某至今还是在医院。。。
据了解,肇事司机李某是新达锻造公司技术顾问,无驾驶执照。肇事车辆(桑塔纳轿车)车主是新达锻造厂厂长余某。事发时车上的其它4、5个人是谁,至今不清楚。还有就是我哥当时没带头盔,也没驾驶执照。尸检证明我哥当时没饮酒。事发地点是在安徽省芜湖市金山中路新达锻造公司门口.

肇事司机李某李某在监狱拘留了7天。现在已经放出。 至今未来对我们说一句道歉和安慰的话!!!!

交通部门对事故的认定:
1. 李某没有驾照,没有及时刹车负主要责任。
2. 我哥没有驾照,没有戴头盔负次要责任。

我们觉得认定不妥,一直没签字。我哥的尸体现在还在医院。 。
我们现在想驳回事件的认定。
希望好心人帮忙解决下。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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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是不可能驳回了,基本事实很清楚。你现在只能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起诉他过失致人死亡;或者直接进行民事起诉,看他没被拘留似乎是有点门路,可能刑厅不会立案,但是民诉的话会得到赔偿的,如果对方提出调解的话也是条路。本人只是法学的学生,只是个人见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