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疑难杂症10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5:58:57
01年底进入成都A公司,06年底口头通知调至成都B公司(股东为A公司法人代表及A公司),工作期间同时从事A公司的部分工作。08年2月口头通知调至绵阳C公司(股东为A公司法人代表及A公司),工作期间同时也从事A、B公司的部分工作。3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同一人。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03年10月才开始购买社保,一直按成都市确定的最低档工资基数缴纳的,购买社保的单位为成都D公司(股东有A公司法人代表)。无本人签字的考勤、工资单,最后的工资为C公司工资卡支付。近2年周末从未休息过,公司有规定周工作6天。
问:1、可以要求公司补缴03年10月以前的社保吗?
2、可以要求按实发工资的基数补缴社保吗?
3、如何确认到底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
4、可以要求支付加班报酬吗?
谢谢,我的第问题3是想说我如要申请劳动仲裁该列哪家公司为被诉人?

1、不可以,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才强制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
2、可以补缴08年1月至今的,理由如上;
3、这三家公司是关联企业,你可以要求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你的工资一直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建议你去查一下发工资的账户是否为公司账户,如果是,则可以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是的话,工作证、公司为你办的暂住证等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4、可以的,由于你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你所拿到的工资是月标准工资,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资,其余时间都是加班,而且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此外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50%的迟延支付补偿金。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就要看各地方的规定,一般来说是从08年1月开始算。

当然是A,因为查你原始入籍档的

1。可以;
2。可以;
3。都可以确认,依据就是要拿到工资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
4。可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