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开了他需要给他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42:03
我和他在一起三年了,有了小孩,可是他变了,我们在一起已经不合适 了,他经常打我骂我,从来不顾我的感受,做他想做的。他比我大12岁,可因太多的无耐我不离开,因为我离开了他就不还我家里的钱,还要我赔偿他什么的。我好委屈,我的青春,我都叫他赔偿了,他反过来还要赔偿他。我真的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请问各位,他这种说法有理吗?我又应该怎么做?谢谢了!!!
我们没有结婚,也没有结婚证 ,难的就是没有借条,是我爸爸贷款的。 他说如果我走了,我全家就会死光,家破人亡,我唯一担心的都是家里。我真的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了。 这笔款是借给他买挖掘机的。

你们结婚了吗,要看是不是法定婚姻。90年后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了!他欠你的钱有借条或证人吗?有的话,你去法庭,肯定还你家!还有你离开他不用赔偿他!

为什么要给他补偿呢?!总得有个理由吧?!
如果你离开了他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需要给予相应赔偿。否则,无需补偿或赔偿。
由于你们没有履行结婚登记,不是法定夫妻也不受法律保护。
解除同居关系不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如果涉及财产分割,以及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一般为月总收入20—30%),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不合法。婚姻是自由的行为。经济补偿是变相的限制婚姻自由。可以像民政局提出单方面离婚申请。有必要的话可以情律师协助。
不过小孩的抚养费您是需要承担的。

你们是否有结婚证,如果没有结婚证,小孩属于非婚生子女,而且你们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按非法同居处理,财产不是共同财产。按平常的债权债务划分,如果他送你东西是心甘情愿的,将构成赠予关系,你不需要还的,此时你需要证明东西是他曾经送给你的,口头书面都行,那么就不需要还了。
证明这笔款项用于了他所干的事情,且你父亲当时并不想赠予这笔款项。

完全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