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高中是否有开除学生或者实施罚款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5:03:58
有个亲戚,在当地县城读重点高中.上网吧夜不归宿被学校得知.学校可能管理相当严苛,就把他开除了.学校的意思是如果想继续上学就得交2500的罚款.但他这是第一次去网吧.学校是不是给予警告就可以了.开除或者罚款的作法合法吗?如果此学生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不会再出些类情况.怎么样按什么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想断续上学就只能交罚款了吗?高中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那学校对这种初犯程度的违规是否处罚的太重了?有什么其它办法继续回校读书呢?毕竟家里不富裕,可能是出于好奇才上网的吧.

另有一点此学生是一个残疾人.此点是否可以为他博取更有利的回校读书的条件呢?

有权利开除,没有权利罚款,咱们国家只有在9年义务教育期间不准开除学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第8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在第三章又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如下三类:一、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那么,高等学校是否属于其中的一类呢?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学校只能是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这里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在第2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在第5项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可见,学校对学生的确有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权。但这种管理权只是在上面提到的范围和事项上有效。超出这种特定的范围,学校与学生之间就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所以学校的这种特殊的管理职能并不能与行政处罚相提并论。学校对学生只有进行处分的权力,而没有进行处罚的权力。而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第58条规定,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是学习、生活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而没有规定学校在要求学生照价赔偿之后,还可以对学生进行罚款。可见,本案中学校做出的罚款决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规定》在对学生的申诉处理上是这样说的:处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二个案例中,学校因李某不服罚款决定而给予其纪律处分是很不合适的,应当予以撤销。

  学生对学校毫无法律依据的罚款要求完全可以拒绝。如果学校因此而对学生进行处分,则被处分的学生可以有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学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要注意的是诉讼的性质是行政性的,而非民事性的。因为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事项上,学校是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这时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学生也可以先向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而后再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