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1:28:28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委托B超市代销商品,此代销视同买断但可以退货,向B超市发货100件,合同协议价20元/件,成本价15元/件,合同约定A企业应付B超市10%的代销费,B超市在收到货后就发来代销清单注明货款总价值:2000元,扣除代销费用200元,让A企业开具增值税票款为1800元,请问这种情况A企业应该如何做帐?A企业开票的金额应该包括那200元吗?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应该按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代销手续费由于与销量、销售金额成比例,冲减当期增值税金像税金,故直接按净额1800元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