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英帮帮忙!!!急!送积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2:08:00
各位法律精英帮帮忙!!!碰到很棘手的问题!!!
母亲与父亲离婚的时候我们一家所居住的房子是使用权的房子,离婚协议写明房子归母亲所有。 母亲后又结婚,在第二次婚姻刚开始的时候买下了原来使用权房子的产权,但是所有的钱都是母亲自己出的,产权证上只有母亲一个人的名字。
在这个情况之下,这套房子算我母亲第二次婚姻的共同财产还是算第二次婚姻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算婚后共同财产的话,有什么办法能规避嘛?
而且买房子的钱其实是我的父亲也就是我母亲的前夫出的。 产权证上是我母亲一个人的名字
母亲曾在婚后做过一个财产公证 证明房子是我母亲的 这个有用么?
或者将房子转到我的名下可以么?

"居住的房子是使用权的房子"是什么意思??指公房或单位的福利房??

如果婚前这房子仅有使用权,没有完全产权,那就不能认定为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认为,如果婚前你母亲对房子仅有部分产权,那仅这部分才是她的婚前财产,婚后出钱买断的产权,这部分就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了,不管钱是谁出的.

如果要把房子算成婚前财产,那就要你母亲与后夫商量了,如果对方同意,办个婚前财产公证吧,约定这房子是你母亲的个人财产.

这肯定属于你母亲的个人财产,现在的婚姻法早就修改了,这种情况一定是认定为个人财产的。

再婚前,房屋的权利实际上就已经确认了(通过离婚协议),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第一次离婚后一直到再婚买下这所房子,你母亲享有的仅是使用权,所有权的取得是在第二次结婚以后,所以,该房子为二婚的共同财产

要想规避只能是签订财产分配协议或做财产公正,让对方放弃该房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