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德阳计划生育奖励辅助基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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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2008版2008-12-16 16:03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2008版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但离异后双方仍长期共同生活的,仍按夫妻关系界定。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2、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