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中职工教育经费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21:20:58
假设一家公司08年初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为10,08年度工资为6000,08年本不应再提职工教育经费,但是该公司仍按1.5%计提,而不是按2.5%,分录如下:
1、计提教育经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6000*1.5%=90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6000*1.5%=90
2、实际发生职工培训费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150
贷:现金 150
请问1、在08年所得税汇算时,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应该怎么填?
2、在09年度账务处理时是不是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将08年做的两笔分录进行调整?谢谢!
我晕。。两种不同的答案~~我该怎么办?

你这个不用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

因为,财务上职工教育经费还得计提,标准是1.5%计提,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计提标准按2.5%

在08年所得税汇算时,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账载金额填为 90和税收金额 90

就可以了。

1.在填写附表3时,帐载金额为150,税收金额为150
2.新的税法只认实际发生的,并符合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新税法规定为工资的2.5%为限额。因此150是可以全额扣的
3.是需要调整的,如果你这么做账的话,那需要再补提一个职工教育缴费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补充回答:其实,想知道正确答案也很简单,你这表始终是要报税务机关的,直接打电话给税务局就知道正确与否了。

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19条中规定提取,即:“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注:该条例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通知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注:该条例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