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继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0:04:51
99年本人父母离婚,我和母亲一块回姥姥家住,户口一并迁出。离婚后,父亲和另外一个女人住在一块,没有合法登记。04年,父亲因病去世。现在他们村里征地,父亲的土地已经由那个女人承包,我想要回父亲生前所承包的土地,可以吗?有法可依吗?
土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不存在继承权。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所以只要该户本上还有人在,就可以继续使用到承包期结束。若迁出,土地由村组织依法收回。就算有继承权,我觉得也过期了,因为父亲去世很多年后才去继承他的土地,如果他的土地不是这女人耕种,难道就把父亲土地一直闲置等到我来继承吗?合理吗,可能吗?毕竟土地是国家所有的,没人耕种,肯定会转包给别的家庭。现在这土地早已过户到那个女人的户头上了,你们说我还有希望吗?

还是有希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那么对您的案件就有两种可能。一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你们家三口人分得的土地,作为家庭共有财产承包经营;二是该土地是在你父母离婚后,你父亲分得的土地。
对于第一种情况,你与母亲在离开原来的农村集体组织,即将你们的户口迁走后,在新的集体组织里没有取得耕地的,你们原来的土地一般不应当收回,被征收、征用的,应当对你们进行补偿。对于第二种情况,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专属于你父亲,你夫权主张,但并非什么权利都没有。
继承问题。无论上述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情况,您都对父亲的财产享有继承权,包括征地过程中,属于你父亲的部分财产。那后来与父亲同居的人是否也有继承的权利呢?还要继续分析。首先,如果该女人与你父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且该婚姻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则其作为配偶与你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其次,如果其只是与你父亲同居,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则不具有配偶的地位,不是合法的财产继承人。那么,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因你父母离婚的时间为1999年,则本案不可能存在事实婚姻的关系。
综上,您可以根据本律师的分析,就您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征地补偿与能否获得财产继承。

国土工作人员:

1:如果这女人有承包合同,就是合法的承包关系。

2:土地不属于继承范围的。04年你父亲逝世,土地必然收回,这地就已经属于集体了,而不是你父亲。

3:所以你们没有可能取得土地。

如果您父亲真的和那位女人没有登记,是属于无效婚姻,而您作为您父亲的继承人,理应继承。但您的户口已经迁出,而那位女人已经和您父亲形成了事实婚姻,至于土地继承人只能是那位女人。
另外就是当您的户口迁出之后,土地是否收回;您父亲的承包土地是他一人的还是您们共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