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一学生上课因不小心发出怪声,被老师责令回家让家长教育一个月,老师这样的做法是正确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1:14:12
以下是我所偏向的观点的依据,不系统,只是想表明的我立场!请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第一章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十八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缔约围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

老师这样做是不对的,但关键是学校,老师的行为代表着学校,没有哪个老师敢擅自开除学生,所以很显然学校是默认了老师的做法,因此如果学生内心受到伤害,学校是第一责任人。
但是我还想说的是,一个学生只因为在课堂上发出怪声,而且还是不小心,就被老师责令带回家,不光我不信,大部分人都不会信。除非,这个孩子一贯的调皮,一贯的让老师头疼,所以。我们当家长的在为孩子讨说法的时候,一定要客观的看待孩子身上存在的问题,毕竟子不教父之惰,一味的放纵孩子的调皮,最后的结果可能是犯罪。

这位尊敬的家长: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不是你真正想要的目的。也不是你想要解决的问题。其实你最关心的是,你孩子的事。能治好你孩子的调皮比什么东西都强。是吧?所以说,不要跟那位荒唐+过份的老师一般见误。真的要他下不了台,你找那位老师,用我下面我说的那些来训他。他下不了台,对你也没好处,我看还是算了吧。别跟那窝囊一般见识。教好自己的孩子才是真要花心机的。

我的分析和处理方法

(一)、老师的不对:
自己能教育孩子的话,还送到学校去干嘛?
老师教育不了孩子的话,那谁更适合教育孩子?
只有很低水平的老师,才会想得出如此荒唐方法。
初一学生上课发出怪声,他是在回答老师的提问。其实已经告诉了那个荒唐老师,该用什么方法教。可惜那位荒唐老师没能力体会。
(二)纠正学生——要用道理
初一学生上课发出怪声,不是无意的,只要是有意,就有方法来平复。
首先弄清楚这位学生的目的是什么?
“药方”告诉他:1、你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损害了多少人的目的?你真的是与众不同吗?这不叫有个性,这叫失去自我。2、全班同学哈哈大笑,你以为是你很有的水平吗?其实同学们笑的是你的无知?3、怎么才算是一种能力表现,站起来向全班同学说个笑话?能引起同学哈哈大笑。这种才是有水平。

老师这样的做法 是不正确的 身为老师 , 最基本的就是教好学生 不是因为 仅仅一个怪声 就把孩子 领家取 教育1个月 。 我就想说了 家长要是 有时间教育 还用 上你们学校吗 上学 交学费 为了 就是让你们老师教育 孩子 老师的 工资 现在很高 我觉得这个老师 很不称职 而且 还 侮辱了 他(她)的人格 一个月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