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未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8:14:27
本人因希望承揽工程,中间人索要50万(事后知道,其实送礼过程中精心设计掉包,实施诈骗)。后因项目流产,向中间人索要未果,进而向检察机关举报。现已将中间人拘押。请问:我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件事公平公正的结果是什麽?

《刑法》有关行贿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你的问题表述过于粗略,比如你承揽工程承揽是否具有资质的限制、是否符合规定,其中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从你的表述中不能予以界定,因此,可以自己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如果你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那么50万依法收缴。
如果中间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那么50万可以追回。

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层面。首先,对方通过索贿(或者介绍行贿)的形式达到了其最终诈骗的目的,因此中间人应当属于诈骗。其次,因为您是在对方索贿的情况下交付50万元,因此您不需要承担行贿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的理由是,在被迫(索贿)的情况下,只有实现了不正当利益(主要指通过不当的手段)才能构成行贿罪。50万元应该是您被诈骗的标的,理论上应该返还。因此建议楼主一定要坚持是对方索贿而被迫交付50万元的主张。

不用付任何责任,不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为行贿罪),因为并未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任何财物,钱一直在中间人手上。行贿罪属于法定犯,不存在既遂和未遂之分
既然不构成行贿罪,那50万也就不能属于违法资金,当然还是属于你的,可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