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这是我们的期末作业 我想参考下大家答案 因为我不是很懂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20:42:56
王康(男),知识分子;李芝(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92年结婚。婚前李芝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1993年2月,李芝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康负担,李芝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2001 年间李芝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02年底,李终因同样错误且履教不改被公司解雇。 2003年3月,王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李芝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落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芝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王康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 王康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此外,李芝还提出,王康写有著作一本,将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你应该是学法学的学生吧,这个问题很简单啊。

  1、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情况,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所以应该由男方抚养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注: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住房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女方所有。

  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所以,2万元是女方的个人债务。

  4、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