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与社保局及法院联手侵害我的权益,我该如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1:29:52
我于2004年购买了了一栋近五百米的二层小楼用于居住,2008年9月黑河社保局集资楼的地基在这里打好了,我于这个时期开始奔走上访投诉,规划局为此一直没有给社保局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此事,本来已达成初步的意向,就在前几天,我得知社保局已经起诉规划局,诉讼请求是要求规划局为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在庭审前一天得知此情况,便立即跑去法院,根据该次行政诉讼案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关系到我的利益这一点,要求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被法院禁止.并且我的厂房在庭审时居然被规划局的律师说成是不是在自然人名下的,这怎么可能呢,因为我在庭上是不能发言的,我在庭审结束时找到法官,并出示了我被挡光房产的复印件.在这个法庭上,明显看出是规划局与社保局在作秀,不让我参加诉讼,他们已经在私下达成一致,故意以规划败诉,来达到规划局出证合法化的目的,无视我这个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被损害
我所购买的房子是在房证设计用途一栏里写的是工业厂房,规划局在庭审时说工业厂房不被保护,社保局所要建的这栋住宅集资楼是七层(即六层加阁楼),距离我的房子,目前从地基看,仅4.7米,开发商在庭审时说,盖完以后距离是6米,这很可笑,新建楼与我的房子一样是正房,并且在我的南侧,这样的距离,建这么高的永久建筑,我将再也见不到阳光,我该如何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你所说的案件属于此种情况。
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本案中,你应当作为第三人出现,如果没有被批准或者通知参加诉讼,你有以下两种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1、另行提起行政诉讼;2、对被许可的行为提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