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招待费调增纳税所得补交所得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4:09:47
刚做完08年的所得税年报,由于业务招待费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补交所得税2800多元,我想请教下取得完税凭证后如何做会计分录?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吗?望详细回答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应当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对会计记录进行调整。
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会计分录: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缴税金--应缴企业所得税

借:应缴税金--应缴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个取决于所得税的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更正是否要追溯调整取决于该业务的重要性,而一般判断重要性的标准是看该业务金额是否超过业务总额的10%.

所以,如果你上年所得税总额大于2800元,则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可.

DR 所得税/CR 银行存款

如果小于,

DR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CR 银行存款

DR 利润分配-年初未分配利润/CR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