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偿问题,求求版主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0:17:36
本人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工作时间至今7年零5个月。合同到下月也就是6月30号到期,因为本人患病需要较长的治疗时间,法律规定的医疗期6个月恐怕不够。就算医疗期我的病情痊愈后恐怕也不能继续参加工作(患腰间盘突出症)。由于马上要续签合同,但是公司提出在我治疗期间不与我我签订合同,说叫什么延期治疗,如果治疗期满还不能参加工作就终止我们的劳动关系,并且只给予80年新劳动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大概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补偿。我想问下版主这个说法合理不?我应该怎么做?忠心的谢谢版主,求您帮帮忙。我到底应该怎么做啊??????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职退休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