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地址被工商所视为无照经营,并处罚款,这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2:20:15
我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0年),只是在3个月前我搬到了路的对面,属另一工商所管辖,未及时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地址,被现工商所视为无照经营,并处罚款,{罚款2000元}这合理吗?

我发表一下看法: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法律规定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最高法律依据,根据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没有一项是指明你这种情况的,所以我认为以无照经营处罚是根本错误的。
  但是这并不能说你的这种行为不违法,我认为你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