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强奸的未遂与中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3:37:05
一个单身女性独自在家,一男子闯入欲实施强奸,女道:“我刚刚工作,不能怀孕,我准备一下,你明天再来。”男子便答应了,第二天他再次来到女子寓所,被警察当场抓获。这应该是犯罪的未遂还是中止?
我个人认为是未遂,未遂的重点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当行为人进入现场,表明行为时,犯罪就已经开始了。
而受害者的话应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反抗”,这就是说行为人行为的停止是
“意志以外的原因”。
在这个案例中,个人认为应该按“进入现场说”来判定犯罪的开始,同时这也不是问题的重点。
强奸罪中的“强”,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如果不把被害人的话视为“有效反抗”,则第二天的行为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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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被害人的话应该是有效反抗。 假设被害人说的是“10分钟后”,在次期间他报警了,那么行为人在10分钟后进行“强奸”,警察在15分钟后到达,行为人犯罪吗?他可没有违反女性的意志。 从被害人在进行“反抗”后报警,可以看出他并没有顺从的意思,有效的遏制行为人的行为,应该算有效反抗。
我是初涉刑法,可不可以这样看:
犯罪是在行为人离开现场而结束,这是被害人“有效反抗”的结果,犯罪就在此时已经结束,是未遂。
第二天,已经计入了案件的侦破,被害人与行为人的“约定”可以看作是一条破案线索。

经过考虑之后,放弃原先中止的判断,同意未遂的判断。

犯罪中止是实施犯罪过程中,而主观上自动放弃犯意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显然行为人并未放弃犯意,也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最终被警察抓获才未实现犯意,因此,属于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此,不可能是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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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回答:如果认为被害人的言论不构成有效反抗,则认为是犯罪中止。这也是本案让人犹豫的地方。如果第二天的行为依然构成强奸,那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并未中断,是第一天行为的延续。如果两天实施的是同一个犯罪行为,不可能既中止又未遂,只能认为是犯罪未遂,因为最终导致强奸行为未成就的原因是警察的介入,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认为第一天受害人的言论不构成有效反抗,那么,第二天的行为不属于犯罪,第一天的行为则应认为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可为而不为,属于主观自动放弃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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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言论上的反抗不可能是有效反抗。例如:韩友谊说的案例:女的声称自己来月经(不论真假),结果行为人嫌脏放弃了强奸的意图,构成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因为,女性来月经并不可能在客观上阻止行为人的强奸行为的既遂。本案中,女性只是说不想怀孕,要做好准备措施,那更不可能在客观上阻止行为人的强奸行为的既遂。

行为人并未放弃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的意图,只是基于通奸的可能性而放弃的强奸的意图,至于第二天的行为是定强奸还是通奸,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行为人可能主观上以为是通奸,实际上女性受害人报警的行为表明,女性并未有通奸的意图,而是在行为人威胁下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我还是倾向第二天的行为也是强奸。

如果判定为一个犯罪行为,应属于强奸未遂。因为行为人虽然第一天中止了犯罪却没有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未放弃犯意。至于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通奸还是强奸不影响客观上构成强奸罪的现实危险性。因此,我的判定是犯罪未遂。

如果认为是两个行为则结论有两个,但是,这样判定似乎不太合适。

倾向于认定为连续犯,即虽然是多个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