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与家庭联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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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与家庭联产的历史联系

1979年1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两个文件,推动了农村正在进行的体制改革试验。与此同时,《人民日报》陆续报道了安徽、四川、云南、广东四省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和经验。随着这几省经验的推广,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农村也纷纷实行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据统计,到1980年3月,全国实行不联产的包工责任制的核算单位,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55.7%,包产到组的占全国生产队的28%,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仅占1%。这说明,从1979年1月至1980年3月,“包工到组”和“包产到组”成为全国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

  邓小平同志于1980年4月2日在同中央负责人谈到农业问题时提出:对地广人稀、经济落后、生活贫困的地区,政策要放宽,使他们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发展自己的特点。要使每家每户都自己想办法,多找门路,增加生产,增加收人。有的可包给组,有的可包给个人。这个不要怕,这不会影响我们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中国共产党新时期历史大事记》,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

  在推行“包产、包干到户”阻力重重的关键时刻,小平同志又一次站出来讲话了。1980年5月31日,他在同中央负责同志的一次谈话中明确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页。?

  中共中央于1980年9月14日至22日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问题。9月27日,中央给各地下发了这次座谈会的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