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acco125125回答一个增值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1:25:23
税法说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另外一个地方有说购买方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这不是矛盾的嘛。既然发票都不开,有何从谈进项税的抵扣呢?
还有,注册会计书上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业务是这样处理的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我问:银行存款里有进项税转出吗,还是只是购买价款。

你好。

纳税人对外出售货物,需要依法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视同销售货物(包括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既然是视同销售,因此,也应当比照一般销售业务,依法开具发票。然而,对于视同销售中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方”为“集体”或者“个人”,不具有增值税抵扣权,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因此,出于加强发票管理的需要,税法对于此类业务明确做出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规定与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个道理。

对于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虽然企业知晓购入货物的具体用途,但是,销售方并无义务了解其出售的货物的用途,因此,如果强求销售方对于该类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法无据,也缺乏可操作性。换句话说,企业外购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可以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相关进项税额应当做转出处理,不得抵扣。

至于题中分录,既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则表明支付的银行存款全额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而支付的“全额”当然为“价税合计”,由此说明,题中并没有抵扣任何的进项税额,也就不存在转出相关进项税额的需要了。

如果题中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话,则相关会计处理应当改为:

1、购买货物
借: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分配应付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这一处理,与题中处理有所不同,但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即支付的“价税合计”全部记入了“应付职工薪酬”并转入“生产成本”等科目,进项税额并未得到实际抵扣。

为什么还指定人回答?

税法说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句话说的是本企业产出的货物用于福利是不能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

购买方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的进